【法律時事】別以為虐貓沒事,涉及刑責可就為時已晚

文/林裕智 律師

距離上篇法律時事,不知不覺又間隔了數月
為避免遭誤認每天都在到處吃喝,荒廢工作
還是來寫篇小文章好了

話說呢,最近某台大學生虐貓案鬧的沸沸揚揚
甚至有許多民眾趁開庭時,前往法院欲教訓犯嫌
或許有人會想說不過就是隻貓,有需要如此勞師動眾嗎??
其實我國法律就此早有規定~

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,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,
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
或拘役,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,
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
所以呢,依上開法律規定,故意虐貓致死,法院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

有些案件中,法官除了判刑外,還會併科罰金呢
我想這位犯嫌大概是無法脫免刑責了
不過也不是所有動物都在保障範圍內
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,動物定義為有脊椎之動物
也就是有脊椎的動物方在保護範圍內
不然打蚊子踩螞蟻皆會遭判刑,那還得了~

或許有人想說我只要虐待動物,不要弄死就沒事了吧
那也想太多~只要動物遭受傷害,就算未致死,
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,也可以處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以下罰鍰
而且如果是傷害別人家的動物,還會有涉犯刑法毀損罪的問題呢

所以呢~養狗、貓等動物就要好好愛護,千萬別以身試法囉
說到這,無意中想起十多年前所飼養的那隻波斯貓
貓真的很可愛,會在我晚上唸書時,靜靜地躺在我的腳上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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