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許多移民至加拿大的台灣人而言,一旦被加拿大稅法認定為稅務居民,就必須對全世界所得報繳所得稅。基本上,這個稅務居民的認定,跟您是否是永久居民(楓葉卡持有者)或公民(加拿大護照持有者)並沒有直接認定的關係。
既然要回流成為非稅務居民,就必須檢視一下加拿大稅法上稅務居民的認定標準,才能避免已經回流,卻還是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狀況發生。
稅務居民
視同稅務居民(Deemed Resident):
如果一個人在加拿大,一年當中居留的時間超過183天,稅法上就會被視為稅務居民。
事實稅務居民(Factually Resident):
只要您個人與加拿大有太多的居住連繫,即便您回流後未在加拿大居住,還是很有可能被視為稅務居民。
1.主要居住連繫(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):
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種居住連繫,就會成為稅務居民
(a) 在加拿大有居所可提供居住
(b) 配偶或同居配偶在加拿大
(c) 未成年受撫養子女在加拿大
2.次要居住連繫(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):
以下居住連繫存在愈多愈有可能被認為是稅務居民
(a) 有個人物品在加拿大,例如衣物、傢具、汽車。
(b) 社會連繫,例如圖書證、其他會員證等。
(c) 經濟連繫,例如銀行戶頭、信用卡。
(d) 醫療保險。
(e) 駕照。
(f) 職業公會會員。
非稅務居民-不動產的處理
如果能夠儘量切除以上的連繫,回流後就不必擔心海外的所得還需要報稅。
尤其是一家人若回流,那原本居住的房子的處理格外重要,因為這會是一定要切除的最後一個主要連繫。在此建議可以做以下處理:
1.出租: 如果房子不想出售,那就必須出租,不可以留著做為日後探訪加拿大時的停留之處。
2.出售: 這是最清楚切斷此連繫的做法。
3.過戶: 如果只有夫妻倆回流,把房子過戶給續留加拿大的成年子女,也是很好的做法。
不動產的處理往往需要時間,不論是出售或過戶給成年子女,很有可能人早已離開加拿大,搬回台灣了。此時只要在台灣尋求專業在台灣的加拿大外國法律師處理,而不必非得親自跑去加拿大一趟。
以上資訊由江韋毅加拿大外國法律師提供,若您有加拿大相關法律問題,請與我們聯絡。